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意盛被告張宮郎上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意盛於民國93年7月20日向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自首並報繳涉案槍械,因而查獲被告林意盛、張宮郎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3年9月29日以93年度營偵字第1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改造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定: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見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營偵字第1013號不起訴處分書),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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