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蕭琴鳯 訴訟代理人 劉倉賓 被告 謝宛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8年度交簡字第16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