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子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子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張子平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本案聲請為無意見,及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密集於108年11月間為之,另受刑人目前32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次犯罪日期108年11月22日至23日均108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4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30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4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30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01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01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3次犯罪日期①108年11月25日,2次②108年11月23日,1次均於108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6號等、109年度偵字第1321號等、109年度偵字第2247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71號、109年度偵字第2022、3164、4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金上訴字第2779、2781號110年金上訴字第49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台上字第4721號110年台上字第6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6日110年12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5號(3次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密集於108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71號、109年度偵字第2022、3164、4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金上訴字第49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台上字第6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