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魏秀蓉 被告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7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75號被告陳美如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