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意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意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賴意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情節不同,侵害法益有別,相隔時間甚久,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亦無意見等情狀,就罰金刑部分,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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