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6號原告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