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趙晉霆 即趙 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晉霆即 趙明雄 於民國101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80,000元,約定自101年07月19日起至117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6月11日止累計496,923元正未給付,其中481,026元為本金;2,282元為利息;13,6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晉霆即趙明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6月11日止累計228,40
7元正未給付,其中216,793元為消費款;10,41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0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晉霆即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481026│明雄│6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趙晉霆即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69184│明雄│6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趙晉霆即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99979│明雄│6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趙晉霆即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32591│明雄│6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趙晉霆即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039│明雄│6月12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