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陳福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