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宏 上訴人即被告 周恒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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