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大鈞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5萬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6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