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65號聲請人 羅國樹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廖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住所之意義,依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凡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當事人之戶籍地固可作為其設定為住所之參考因素,然非唯一認定標準,若有其他事實足認當事人並非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即足以推翻其住所地在戶籍地。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滿雖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5樓,惟其因病長期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佳醫護理之家,有本院112年11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佐,足見廖滿之住居所在新北市汐止區,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應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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