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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