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劉基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常富馬俊隆 之繼承人、 馬千翔 即馬俊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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