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蕭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7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