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聲請人 周姿秀 法定代理人 廖婉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