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62號聲請人 何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確認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至付款銀行更正,並將更正後之影本加蓋銀行戳章後陳報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