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2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淑媛 (即 吳植山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吳植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吳植山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吳植山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吳植山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債務人若有二人以上,併請更正聲明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植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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