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家政 債務人 陳淑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7,026元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1年8月16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0.1845﹪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0.36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