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林榮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6,436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226,436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21,144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421,144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19,536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616,785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7671元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