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杜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8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及對外網站。
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前經指定109年5月19日上午9時28分於本院民事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該次庭期通知書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迄今亦未聲請另定新期日,有上開期日筆錄及本件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已逾2個月,不得再聲請更定期日,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01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1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2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003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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