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2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甘憶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㈡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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