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劉陳麗紅 訴訟代理人 劉永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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