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
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6年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0590元未按期給付,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償還,應依上述聲明返還借款。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