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英格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祈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興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興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及催告債務人給付之相關文件,然該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寄存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轄區警局後,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