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1號聲請人 曾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丞信 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42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