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20號反請求原告 黃錦雀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反請求被告 陳砡鳳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