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非訟代理人 鄭榮順 相對人 王巧文 債務人 戴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戴家祥於民國93年11月9日邀同相對人王巧文為保證人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貸款期限至113年11月9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積欠貸款本息達6個月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04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達6個月以上,尚欠本金597,9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貸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原債權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自95年7月1日起移編國防部軍備局,嗣於97年1月1日起業務再移轉於聲請人,附此敘明。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國防部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67│建│4783.37│10000分之22│└──┴───┴────┴───┴──┴─┴────┴──────┘┌──────────────────────────────────────┐│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29│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2層樓房│37│37│平│鋼筋│5.│3.│平│全│││55│勝利里勝學路│康區兵北│鋼筋混凝│.2│.2│方│混凝│74│47│方│││││260巷12號4樓│段567地│土造│6│6│公│土造│││公│││││之7│號││││尺││││尺│部│├──┴─┴──────┴────┴────┴─┴─┴─┴──┴─┴─┴─┴─┤│共有部分:兵北段32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共有部分:兵北段3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含停車位編號B3-10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