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煒強即具保人
周獻瑞葉柔廷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分由具保人即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釋放乙節,有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1、167頁,171、175頁,153、157頁)。又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於保釋後,被告蘇煒強因無一定住居所、經本院拘提而未到案,被告周獻瑞、葉柔廷2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176頁),足認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顯已逃匿。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應對被告蘇煒強、周獻瑞、葉柔廷3人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