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62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6月1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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