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漢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27萬7,443元,應繳上訴費用為2萬0,508元;就上訴人漢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應繳上訴費用2,1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