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仕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仕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黃仕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101年│101年度毒│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刑4月│4月10│偵字第5119│年度易字│10月18││11月13││品││日│號│第3227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101年│101年度毒│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刑7月│5月22│偵字第4173│年度易字│10月31││11月23││品││日│號│第2673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