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謝長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余 (原名 蔡易軒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