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購買越界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謝連輝 訴訟代理人 林碧玲 被告 徐鄭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792元(以原告請求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32平方公尺x30,806元=985,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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