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恒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102.06.14.│102.06.14│102.08.13││日期││││├──────┼─────────┼─────────┼─────────┤│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2年度偵│臺南地檢102年度偵│臺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15550號、103年│字第15550號、103年│字第15550號、103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84號、│度少連偵字第84號、│度少連偵字第84號、│││103年度偵字第4436│103年度偵字第4436│103年度偵字第4436│││號│號│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1│104年度上訴字第201│104年度上訴字第201││││、202號│、202號│、202號││事實審├──┼─────────┼─────────┼─────────┤││判決│104.07.08│104.07.08│104.07.08│││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2702號│2702號││判決├──┼─────────┼─────────┼─────────┤││判決│104.09.10│104.09.10│104.09.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臺南地檢104年度執│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163號(編號1至│字第8163號(編號1至│字第8163號(編號1至│││5有期徒刑4年執行中│5有期徒刑4年執行中│5有期徒刑4年執行中│││)│)│)│└──────┴─────────┴─────────┴─────────┘┌──────┬─────────┬─────────┬─────────┐│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102.08.15│102.08.27│102.05.30││日期││││├──────┼─────────┼─────────┼─────────┤│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2年度偵│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15550號、103年│字第15550號、103年│字第8237、8409號、││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84號、│度少連偵字第84號、│103年度偵字第829、│││103年度偵字第4436│103年度偵字第4436│2294、5484號│││號│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1│104年度上訴字第201│105年度上訴字第257││││、202號│、202號│號││事實審├──┼─────────┼─────────┼─────────┤││判決│104.07.08│104.07.08│105.08.18│││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2702號│257號││判決├──┼─────────┼─────────┼─────────┤││判決│104.09.10│104.09.10│105.09.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63號(編號1至│字第8163號(編號1至│字第4205號(編號6至│││5有期徒刑4年執行中│5有期徒刑4年執行中│9有期徒刑3年2月、│││)│)│臺南地檢105執助│││││1053號執行中)│└──────┴─────────┴─────────┴─────────┘┌──────┬─────────┬─────────┬─────────┐│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102.05.30│102.05.24│102.05.31││日期││││├──────┼─────────┼─────────┼─────────┤│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8237、8409號、│字第8237、8409號、│字第8237、840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29、│103年度偵字第829、│103年度偵字第829、│││2294、5484號│2294、5484號│2294、5484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7號│257號│257號││事實審├──┼─────────┼─────────┼─────────┤││判決│105.08.18│105.08.18│105.08.18│││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7號│257號│257號││判決├──┼─────────┼─────────┼─────────┤││判決│105.09.13│105.09.13│105.09.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205號(編號6至│字第4205號(編號6至│字第4205號(編號6至│││9有期徒刑3年2月、│9有期徒刑3年2月、│9有期徒刑3年2月、│││臺南地檢105執助│臺南地檢105執助│臺南地檢105執助│││1053號執行中)│1053號執行中)│1053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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