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張質平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品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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