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債權人忠明翠堤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盈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銘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維修費用90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請陳報債務人鄒銘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鄒銘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提出債務人鄒銘修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