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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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債權人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崇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黄國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黄國寶」抑或「 黃國寶 」?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金額195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陳報管理費繳納方式究為「月繳」?「季繳」?若為月繳
,請求管理費應至六月為止之金額(未到期之管理費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
㈣提出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3之2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