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8號債權人 陳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應釋明之,其聲請不合上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謂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新臺幣140萬元等語,並提出支票乙紙為憑。惟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關於借款日、清償期限之記載,均與所提出之支票之發票日等日期記載有所不符,是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顯與提出之支票記載有所未合,二者尚不足認定為同一債權債務關係,是若非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表明有誤,則其所提之釋明即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是否有誤?與附件支票所示發票日及退票理由日記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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