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