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67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並無債務糾葛,相對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74號裁定,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實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3674號裁定准許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991號執行假扣押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74號假扣押卷宗、95年度執全字第1991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之事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6月20日苗院燉民字第14865號函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