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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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8之1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5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