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104年度救字第150號原告 高慶昌 原告 李玉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 鉅元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琴 被告東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秀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台中市,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區○○路之工地現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趙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