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芳琳被告陳弘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芳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弘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戴芳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蘇揚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