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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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賴傳旺上列聲請人賴傳旺因與相對人戴志銘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傳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勿遮掩)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