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育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遂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應更正為「遂於同日3時1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一般道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及其係第1次為酒後駕車犯行,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情況(見速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049號被告陳輝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輝自民國107年6月24日1時許起至同日2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與遼陽六街交岔路口之彩券行飲用啤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遼陽北二街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且停於紅線上,為警攔查後,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檢察官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