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十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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