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0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