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森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新德基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5月10日│102,050元│KN0000000│││││員林分行│││││├──┼───────┼────────┼───────┼────────┼────────┼──┤│002│新鎰利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5月10日│1,550元│KN0000000││││公司│員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