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何英立
張智賢 被告 陳司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587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具狀減縮其請求金額為52萬17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現金卡使用,最後繳款日為103年12月1日,尚餘本金39萬7968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原告所簽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第9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自付息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且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另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代償卡使用,最後繳款日為103年5月
9日,尚餘本金12萬3828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原告所簽立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所載,自被告於93年2月26日啟用代償卡後第7個月起年利率為百分之15.99,原告得請求自付息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且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又銀行法第47條之1自104年9月1日施行,後續利息並改以百分之15請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17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卡、代償卡使用,利息計算並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分別自103年12月2日、103年5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仍欠有本金合計52萬17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資料、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47至9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項目│未還本金│利息││號││││├─┼──────────┼─────┼──────────────┤│1│卡號0000000000000000│39萬7968元│自95年1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號現金卡││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卡號0000000000000000│12萬3828元│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號代償卡││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項目│未還本金│利息││號││││├─┼──────────┼─────┼──────────────┤│1│卡號0000000000000000│39萬7968元│自103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號現金卡││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卡號0000000000000000│12萬3828元│自103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號代償卡││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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