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聰孟
宋 黃赺 謝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宗博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三號裁定及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一號判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鍾任賜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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